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张亚东,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工人**村**栋**号。张亚东于2000年8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4月1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亚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街道办**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周某甲于1994年3月24日因聚众斗殴被淮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亚东、周某甲、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9日,高某某(已判刑)与徐某甲在宿州市萧县**乡吃饭时发生纠纷,高某某遂指使张亚东、黄某甲、周某甲对徐某甲实施殴打,致徐某甲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亚东、周某甲、黄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亚东、周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亚东、周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东、周某甲、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亚东、周某甲、黄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亚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亚东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亚东、周某甲、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英、董艳芝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亚东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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