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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镇**村委**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被成都青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路云南人家饭店外,翻窗进入店内,在一楼吧台处盗窃了2台苹果四代平板电脑、2台苹果五代平板电脑,1包黑色云烟印象和2包红色云烟软珍香烟,在**村将四台平板电脑销赃得65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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