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亚堃,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亚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亚堃在本市青云谱区洪都十区10栋4单元302号楼下贩卖给邓某某若干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亚堃在上述地点贩卖给邓某某若干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亚堃贩卖给张亚堃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若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400元,后二人在青云谱区三三四医院附近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
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亚堃贩卖给张亚堃一粒麻古、若干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400元,后二人在青云谱区京山九州高架桥下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
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亚堃贩卖给张亚堃若干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400元,后二人在邓某某住处(青云谱区**栋**单元**室)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亚堃、邓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亚堃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先后五次贩卖给他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亚堃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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