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亚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城**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亚男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亚男在网络同QQ网名“钱多人多”的网友联系,出境帮他人运输毒品,牟取暴利。2020年5月14日,张亚男从山东省济南市乘SC4093航班到云南省昆明市。经微信名“旺旺”的男子安排, 5月15日张亚男在昆明市乘航班MU5905到西双版纳,入住“新记商务宾馆”。5月16日,张亚男在“旺旺”安排下乘坐汽车转渡船并步行偷渡出境到缅甸小勐拉,入住“鑫鑫国际大酒店”。5月18日,张亚男在该酒店房间内吞下“旺旺”交与透明塑料膜包装好的38包毒品海洛因,在“旺旺”安排下转乘多辆汽车及摩托车偷渡回西双版纳。5月19日,张亚男乘坐航班8L9653从西双版纳到四川省绵阳市,随后在该市南郊机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张亚男对其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称量,张亚男运输的38包毒品海洛因净重208.24克。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亚男体内排泄出的38包白色块状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CT诊断报告(体内异物)、提取笔录(被告人张亚男排泄毒品)、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张亚男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抓捕视频、手机检查笔录及视频、毒品称量取样照片及视频、讯问张亚男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亚男运输毒品海洛因高达208.24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亚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亚男现羁押于四川省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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