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亚雄,曾用名张亚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8********,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捕前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亚雄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亚雄自2013年10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以支付少量现金、口头承诺等方式,先后在陇西县宏伟乡、权家湾乡、菜子镇、碧岩镇、通渭县榜罗镇、什川镇等地骗取被害人左某甲、赵某某、袁某某、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孙某某、吴某某等16名被害人牲口款11448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或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左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左某甲、赵某某、袁某某、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孙某某、吴某某等16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张亚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亚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亚雄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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