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667号
被告人张亨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路**号**广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亨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亨杨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设立“公司”,并招募吕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作为“业务员”进行培训后,有组织地对国内女性进行所谓的“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张亨杨系该“公司”的两名负责人之一。具体为:2018年10月以来,吕某某在该“公司”按照要求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身在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黄某某后,使用昵称“时***”微信添加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假冒“赵某某”的身份,以谈恋爱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逐步引诱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在“公司”掌控的“**竞猜”平台上进行充值,以先让被害人黄某某“赢”小额钱款并提现的方式诱导被害人黄某某进行大额钱款充值,待认为被害人黄某某没钱充值后,通过引导被害人“输钱”、编造被害人违规操作、提现需要充值流水等方式限制被害人黄某某提现,以此达到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款的目的。被害人黄某某共计被骗取人民币747820元。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张亨杨传唤到案,并从被告人张亨杨处扣押了手表3只、手机3只、澳币30元、港币9030元、美元100元、菲律宾比索32050元、柬埔寨币9000元、人民币50805元及项链、戒指、手链、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共犯吕某某的起诉书、平台界面截图、转账截图、银行交易记录、金额统计表、充值明细、聊天记录、出入境管理信息查询、银行账户情况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苗某某、吕某某、吕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亨杨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亨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晶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亨杨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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