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晓宇,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屯**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涛(曾用名黄晓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号楼**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屯)。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被告人闫笛,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亮、闫笛、王晓宇、黄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亮、闫笛非法经营罪
1.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张亮伙同闫笛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哈尔市呼兰区**园大量收购被告人王晓宇、黄涛在大庆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各烟店收购的香烟共计人民币458,826.5元。存储在哈尔滨市**车库,向外省市贩卖,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润。
2.2019年11月11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张亮伙同闫笛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区各烟店大量收购香烟共计人民币118,37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亮驾驶的白色现代黑A****W(张亮妻子周某某所有)车上扣押香烟87条(价值人民币12,030元),在哈尔滨**快递处扣押张亮香烟3480条(价值人民币386,665元)。
综上,被告人张亮、闫笛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975,891.5元。
二、王晓宇、黄涛非法经营罪
1.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王晓宇伙同黄涛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庆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各烟店收购香烟后,向被告人张亮、闫笛销售共计人民币458,826.5元。
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晓宇与其妻子张某甲驾驶黑E****3轿车准备将收购的707条香烟运往大庆。当王晓宇驾驶拉运的香烟的轿车行驶至大庆市机场高速收费口时被大庆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当场扣押707条香烟。经大庆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人民币66,620元。扣押的707条香烟均为真品香烟。扣押的香烟由大庆市烟草专卖局代为保管。
综上,被告人王晓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25,446.5元,被告人黄涛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58,826.5元。
经侦查,被告人黄涛、闫笛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凤区抓获。被告人张亮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照片、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流水;
2.证人蔡某某、于某甲、张某乙、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亮、闫笛、王晓宇、黄涛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大庆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闫笛、王晓宇、黄涛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倒卖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亮、闫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晓宇、黄涛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亮、王晓宇、黄涛系如实陈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张亮、王晓宇、黄涛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亮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宇、黄涛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春光
检察员:刘佰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亮、闫笛、王晓宇、黄涛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光盘8张;
3.卷宗和证据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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