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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亮受贿、滥用职权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亮,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镇江新区姚桥镇安监站站长,住镇江新区**苑**幢**室。被告人张亮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扬中市监察委留置,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均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扬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亮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朱义顺、许晓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2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亮先后利用担任镇江新区姚桥镇政府拆迁办副主任、华山村土地增减挂钩拆迁项目第一拆迁工作组组长、姚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安监工作)、姚桥镇安监站站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张某甲、朱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256200元,并为张某甲等人谋取利益。具体为:

(一)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张亮利用担任镇江新区姚桥镇政府拆迁办副主任、华山村土地增减挂钩拆迁项目第一拆迁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华山村土地增减挂钩拆迁项目中,非法收受被拆迁人员张某甲等人给予的现金122200元,并为被拆迁人员在违规分户、拆迁补偿等事项中谋取利益。

1.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张亮在华山村张某甲家或

镇江新区石桥华林五金配件厂张某甲的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50000元。

2.2012年8月至2012 年9月,张亮在其华山村家中,先后2次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20000元。

3.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张亮在华山村张某丙家中,先后2次收受张某丙给予的现金21200元。

4.2012 年9月,张亮在华山村张某丁家中,收受张某丁给予的现金10000元。

5.2012年9月,张亮在华山村张某戊家中,收受张某戊给予的现金10000元。

6.2012年9月,张亮在其华山村家中,收受谢某某给予的现金6000元。

7.2012年11月,张亮在平昌新城新茂苑张某己的女儿家中,收受张某己给予的现金5000元。

(二) 2015年初至2020年4月,张亮利用担任姚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安监工作)、姚桥镇安监站站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钱款134000元,并为周某某等人在安全生产、承接业务、环保处理等事项中谋取利益。

1.2015年初至2018年2月15日,张亮在其姚桥镇政府办公室等地,2次收受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给予的钱款7000元。

2.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9月,张亮在镇江市**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办公室等地,单独或者伙同时任镇江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应急局环境综合科科长耿某某(另案处理),3次向朱某某索取钱款123000元。

3.2020年4月21日,张亮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镇江**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给予的钱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拆迁档案、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亮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二、滥用职权

2012年,被告人张亮在担任镇江新区姚桥镇政府拆迁办副主任、华山村土地增减挂钩拆迁项目第一拆迁工作组组长期间,在拆迁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262574.76元。具体为:

(一)2012年,张亮为换取拆迁工作组成员戴某某(已起诉)不干涉其本人及亲友的违规拆迁行为,在明知戴某某通过虚构房屋信息、伪造拆迁材料的方式,以张某庚、张某辛两户名义骗取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拆迁管理规定,为戴某某办理上报确权等拆迁手续,致使镇江新区财政向戴某某多支出拆迁安置补偿494329.5元。

(二)2012年,张亮非法收受被拆迁人张某甲给予的现金,在明知张某甲隐瞒房屋真相、其经营的镇江新区石桥华林五金配件厂无变压器的情况下,仍为张某甲违规分户,对张某甲提供的伪造变压器发票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致使镇江新区财政向张某甲多支出拆迁补偿375834.09元。

(三)2012年,张亮非法收受被拆迁人张某乙给予的现金,在明知张某乙华山村住房在其他拆迁项目中已被拆迁的情况下,为张某乙隐瞒房屋真相,虚构张某乙为张某壬(故)配偶的身份,将张某乙位于华山村12组的猪圈违规认定为张某乙继承的生活用房,致使镇江新区财政向张某乙多支出拆迁补偿392411.17元。

被告人张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涉案款18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拆迁档案、拆迁安置补偿重新核算情况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亮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亮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186200元现暂保管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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