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亮,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南楼**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张亮2015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亮多次向郝某某(另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1、2019 7月22日22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40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2、2019年7月24日22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40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3、2019年8月30日13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75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4、2019年8月31日2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75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5、2019年9月4日21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75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6、2019年9月6日13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60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7、2019年9月10日12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998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8、2019年9月19日19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70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9、2019年9月22日23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70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10、2019年9月26日21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70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11、2019年10月2日20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80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12、2019年10月12日13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79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13、2019年10月17日17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立交桥附近通过微信转账75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14、2019年10月20日16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二矿东四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750元给被告人张亮,后被告人张亮卖给周某某一包冰毒。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亮在二矿立交桥附近收取吸毒人员周某某800元后,独自前往郝某某家购买冰毒时被矿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亮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明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亮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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