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仁伟,绰号:二哥,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号,无业。2011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2019年12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思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仁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张仁伟伙同蒙某某(已判刑)在南宁市金桥客运站汇合之后乘坐大巴车到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当日20时许,张仁伟、蒙某某携带撬棍、手套、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场镇三十六米大街上的一栋被害人李某某的自建房。张仁伟用透明的硬塑料卡片将门锁打开,张仁伟、蒙某某进入房子,进入房子后在二楼的卧室使用自制工具将房间里面的保险柜撬开,共盗得现金约1200元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批,当晚两人在北海市入住宾馆。
2、2019年2月13日上午,因嫌作案所得赃物过少,被告人张仁伟和蒙某某从北海坐车回到南宁后再次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出租车到达上思县城选择作案目标实施作案。当日晚上8点钟左右,张仁伟、蒙某某窜至上思县某小区内被害人黄某某的房子,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内,进入房间后用自制撬棍将房间里面的保险柜撬开,共盗得71000多元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批,得手后乘车返回南宁并入住宾馆,在宾馆内两人对两次盗得得赃款何物品进行分赃,被告人张仁伟分得人民币4.5万元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批;蒙某某分得2.5万元现金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批,蒙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获分得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经鉴定价值13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仁伟及同案犯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仁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仁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仁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仁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两万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立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仁伟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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