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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仁俊、张磊等信用卡诈骗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35号

被告人张仁俊,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号。被告人张仁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磊,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律,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路**号。被告人谭律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听取了被害人耿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仁俊伙同被告人张磊、谭律,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张仁俊为被告人张磊、谭律提供读卡器、摄像头,由被告人张磊、谭律分别在ATM机上安装,获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后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卡后并使用伪造银行卡取款或由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在境外取现、消费,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4月、7月,被告人张仁俊向被告人张磊提供读卡器和摄像头,由被告人张磊至昆山市**镇**街**银行、昆山市**镇**路和**路交叉口**银行、**东路靠近**路的**银行的多个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窃取耿某甲、陈某某、朱某甲、金某某、俞某某、徐某某、焦某某、朱某乙、燕某某、耿某乙等三十八人的**银行卡磁条上的相关信息后,由被告人张仁俊伙同他人使用专业设备根据窃取的上述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由被告人张仁俊使用该些伪造的信用卡至安徽省芜湖市、宣城市ATM机上非法取现或由他人在境外取现、消费,共计人民币690000余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张仁俊向被告人谭律提供读卡器、摄像头,由被告人谭律在昆山市**镇**路和**路的中国**银行的多个ATM机上安装,窃取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邢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管某某 、王某某、孙某某、胡某某、征某某等共十一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磁条上的相关信息后,伙同他人使用专业设备根据窃取的上述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后被告人张仁俊使用该些伪造的信用卡至安徽省芜湖市银行ATM机上非法取现或由他人在境外取现消费,共计人民币280000余元。

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读卡器、写卡器、空白磁条卡;

2.书证: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息截图等;

3.证人郭某某、崔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焦某某、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据:磁卡读写软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仁俊、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仁俊伙同被告人张磊、谭律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张仁俊涉案金额人民币97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磊涉案金额69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谭律涉案金额人民币280000余元,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仁俊、张磊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仁俊、张磊、谭律现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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