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张从德,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9年11月14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从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从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从德溜门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中**宅**号院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晾晒于此共计价值人民币90元的床上2件套(被套、床单)。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从德采用上述方式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宅**号院内,窃得被害人聂某某晾晒于此价值人民币123元的“MOXIE”衣服一件。
2019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张从德采用上述方式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宅**号院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此共计价值人民币84元的液化气钢瓶及“AILIXIN”液化气灶JZY-58A型各一个。
2020年1月2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从德住处将其抓获并扣押到上述赃物,后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基本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聂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照片证实,其涉案财物分别被窃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张从德实施盗窃行为的经过及行动轨迹。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物从被告人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从德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从德的前科及其累犯情节。
7.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从德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张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从德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从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从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从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从德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后,现尚能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从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悦
检察官助理:王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从德现羁押于***。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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