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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仕先诈骗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仕先(曾用名:张仕仙、张世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30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仕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张仕先虚构可以将位于昆明市**乡**厂房项目土建工程给承包给陈某甲的事实,冒用“张仕明”名义与陈某甲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协议,诱骗被害人陈某甲转账给张仕先10000元人民币作为工程保证金,后张仕先以借为名骗取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3000元,所得赃款被张仕先挥霍。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张仕先以借为名,将被害人许某某一辆牌照为云******灰色夏利车开走至今未还,并盗走车上的驾驶证。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张仕先虚构可以将位于易门县**街道**工业园区内的易门**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钢架交由詹某某拆除并处理的事实,冒用“许某某”名义与詹某某签订虚假的钢结构拆除协议,诱骗被害人詹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36000元作为合同定金,所得赃款被张仕先挥霍。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张仕先虚构可以将位于易门县**街道**工业园区内的易门**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钢架交由陈某乙拆除并处理的事实,冒用“许某某”名义与陈某乙签订虚假的钢结构拆除协议,诱骗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0元、银行转账人民币41000元作为合同定金,所得赃款被张仕先挥霍。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张仕先虚构可以将位于易门县**街道**工业园区内的易门**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钢架交由王某某拆除并处理的事实,冒用“许某某”名义与王某某签订虚假的钢结构拆除协议,诱骗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手机网银转账人民币51000元作为合同定金,所得赃款被张仕先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手机;2.书证:前科材料、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许某某、詹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张仕先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仕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仕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青青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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