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407号
被告人张仕历(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巷**号**室。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8月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抓捕归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仕历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张仕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1日,被告人张仕历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均已判决)等人密谋抢劫。当天下午16时许,由被告人张仕历和张某丁从温州租乘一辆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瑞安市湖岭镇上街村和路头村间的一处佛殿旁,在此等候的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即上前伙同被告人张仕历和张某丁对被害人出租车司机沙某某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200余元和传呼机一只。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仕历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平沙村平沙松园街附近一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抓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仕历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仕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仕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仕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仕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仕历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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