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张仕明,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仕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仕明为图财,来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写字楼内,伺机寻找盗窃目标。随后张仕明在**楼**房间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台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张仕明通过消防通道逃至一楼大厅时被马某某的同事追上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张仕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人民币14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仕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仕明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仕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仕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仕明的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仕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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