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张付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91********,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街**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街**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付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付进潜入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大董烤鸭店(南新仓店)二层办公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窃大董烤鸭店飞天茅台酒(500ml)5瓶(2008年一瓶、2009年两瓶、2018年两瓶),并将上述茅台酒销赃共获利人民币9600元。
被告人张付进于2020年6月23日在现住地北京市通州区**街**室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茅台酒进货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付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付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付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 王婷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付进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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