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张仙华,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3********,汉族,大学文化,镇江市丹徒区**局原**,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室。被告人张仙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6********,汉族,大学文化,镇江市丹徒区**办原**,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被告人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仙华、戴某甲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次月2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徒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仙华、戴某甲因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贪污
2013年至2014年,张仙华利用其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局**、**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镇江市丹徒区**所**戴某甲,在丹徒区**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办理假建房许可证的方法对两套违建房进行拆迁,并使两套违建房最终按照有证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6.18万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张仙华实得43万元,戴某甲实得43万元。
二、受贿
1. 2013年上半年,张仙华利用其担任丹徒区**局**、**的职务便利,请托丹徒区**局**办相关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华某某挂靠的镇江市**公司提供帮助,最终该公司中标承接了该绿化养护项目。事后,华某某通过其女婿陈某某将28.2858万元送给张仙华。
2. 2014年至2017年期间,戴某甲利用其担任丹徒区**所**、丹徒区**办公室**的职务便利,在拆迁项目中为华某某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华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张仙华、戴某甲的任职文件、丹徒**所工商登记资料、建房情况登记表、工程建设许可证存根、委托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旅游综合开发拆迁项目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审批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 殷某某、徐某某、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华某某、陈某某、余某某、马某某、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仙华、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仙华、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仙华、戴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又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仙华受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
2019年9月29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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