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令熙,曾用名张令新,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上。曾因盗窃,于2002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令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令熙于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以打车为名,乘王某某(女,33岁)驾驶的别克牌GL6型汽车(蒙A****K)从北京市密云区英伦国际KTV门口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国际生态城南区地下车库后,持刀相威胁,索要王某某人民币100元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令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令熙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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