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张仲谋,又名“谋谋”、“谋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号副**号,原**村村委会主任,系西安兆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圆建筑公司)、西安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瑞公司)、西安兆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圆运输公司)、西安巨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作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8月3日因嫖娼、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因张仲谋在逃,相关强制措施未能执行),2020年2月1日张仲谋经公安机关境外追逃归案,同年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美红,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付**号,系兆圆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燕红,曾用名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系兆圆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将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孟坤英,曾用名孟某谋,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系兆圆建筑公司员工。2005年9月30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09年8月3日因嫖娼、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将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勇俊,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系兆圆运输公司员工。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呼某D,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原**村村委会主任。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涛,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系兆圆建筑公司员工。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荆康战,又名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系翔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呼某F,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系兆圆建筑公司员工、**村十一组委员。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将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洪各,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系兆圆建筑公司员工。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A,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原**村村委会主任。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呼某A(大),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原**村党总支部书记。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呼某L,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副**号,系**村九组组长。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将其批准逮捕,8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车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附**号,系**村十二组组长。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安康医院)。
被告人陈少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副**号,系**村十组组长。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A,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系兆圆建筑公司员工。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将其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A,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副**号,系兆圆运输公司员工。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将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呼某B,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系**村村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A,男,1972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2050513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西门十一队150号,系**村十一组委员。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A,男,1971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1070813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西门十一队114号,系**村十一组委员。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呼某C(小),男,1987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7010913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西门九队14号,系兆圆建筑公司员工。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A,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系**村村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A,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系**村村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B,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系**村村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安康医院)。
被告人赵某B,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系**村村委会委员。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4日分别以被告人张仲谋、张美红、张燕红、孟坤英、王勇俊、呼某D、王涛、荆康战、呼某F、郝洪各、赵某A、呼某A(大)、呼某L、车锐、陈少华、张某A、王某A、呼某B、刘某A、郭某A、呼某C(小)、宋某A、陈某A、陈某B、赵某B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29日、7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仲谋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及周边地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在城中村改造开发过程中牟取暴利,并逐步发展成为以张仲谋为首的,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在建筑工程领域强揽工程、非法占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4月,张仲谋为了掌控三兆村,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参与竞选三兆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在竞选期间,张仲谋组织亲属、亲信在全村帮其拉票,又在高老庄饭店连续组织15天宴席宴请全村村民进行贿选拉票的违法方式和手段获得三兆村村委会主任职务。此后,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一方面依赖于张仲谋对三兆村基层两委会的把持利用,另一方面依赖于张仲谋设立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4月,张仲谋当选村委会主任之后,通过金钱拉拢、利益绑定等方式,将其亲信、同学呼某D、车锐、呼某L、陈少华等人扶持为村组组长。又利用、控制大学生村官赵某A为其所用,后将赵某A扶持为三兆村党总支部书记,进而逐步三兆村村委会、党总支部的委员干部任免、党员发展等的决定权。2015年,张仲谋与赵某A结婚后,赵某A为避嫌辞去书记职务,2016年6月,在三兆村党总支部改选时,张仲谋又将听命于他的呼某A(大)扶持为党总支部书记,并向呼某A(大)赠送工程车辆,让呼某A(大)更好的为其所用。2018年4月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张仲谋因曾有刑事前科无法继续担任村委会主任,便意图扶持其妻子赵某A为村委会主任,继续控制三兆村村委会。期间,张仲谋还对同时参加竞选村委会主任的王某B进行打压排挤,最终在张仲谋扶持下赵某A被选为三兆村村委会主任。2019年3月,赵某A因违反纪律被迫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张仲谋又在其强势地位影响下,将其亲信呼某D扶持为村委会主任。期间,张仲谋还指使其亲信王勇俊在三兆村搭盖多处违建,并向村委会委员、村组组长、部分村民分股分利,进一步笼络控制基层两委会人员。2008年至2019年,张仲谋控制三兆村基层两委会权力长达十一年之久。
2008年4月,张仲谋谋取了三兆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后,即开始组织人员、煽动村民干扰三兆村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强揽土方开挖项目牟利。2010年7月,为了便于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张仲谋设立兆圆建筑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张仲谋为了避嫌将兆圆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亲信张燕红。2014年4月,又设立翔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仲谋的亲信荆康战;2017年8月,又设立兆圆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仲谋的妹妹张美红;2018年3月,又设立巨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某B。上述公司的办公地点、办公人员相同,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由张仲谋的亲属、亲信挂名,但实际控制人均为张仲谋。张仲谋安排组织成员管理四家公司的事务、财务、人员和机械,具体实施违法犯罪以达到其敛财的目的。同时招揽三兆村村民到公司工作,组织成立车队,吸引三兆村村民投资购买车辆,挂靠车辆机械,将部分村民利益与其公司绑定,为之后控制、煽动村民阻挡项目施工、强揽工程、非法倾倒建筑渣土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基础。
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工明确的组织形态:
被告人张仲谋,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发起组织并纠集笼络成员,对组织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对组织成员进行职责分工,对组织活动收益进行分配。
被告人张美红、张燕红、孟坤英、王勇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直接听命于张仲谋,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其中,张美红系张仲谋妹妹,负责组织的财务管理、资金结算、资金转移等事务;张燕红系张仲谋表姐夫,负责“洽谈”土方工程、工程施工、机械出租等事务;孟坤英系张仲谋亲信、司机兼保镖,帮助张仲谋立威,负责强揽工程,完成清表工程等事务;王勇俊系张仲谋亲信,负责搭盖违建,管理公司车队,协调外部关系等事务。
被告人呼某D、王涛,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除骨干成员之外的积极参加者。呼某D系张仲谋亲信,积极参与两笔较严重的犯罪活动,并在其中作用突出;王涛系张仲谋亲信,先后参与多笔犯罪活动。
被告人荆康战、呼某F、郝洪各、赵某A、呼某A(大)、呼某L、车锐、陈少华、张某A、王某A,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荆康战、郝洪各、呼某F、张某A、王某A系公司员工,接受张仲谋领导,管理参加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赵某A为张仲谋把持基层政权提供便利,并协助张仲谋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所得;呼某A(大)为张仲谋把持基层政权提供帮助;陈少华、呼某L、车锐被张仲谋扶持为村组组长,为张仲谋控制村民提供便利,并帮助张仲谋煽动村民阻挡工地施工。
张仲谋在组织发展过程中定下了一系列规矩,成为该组织不成文的活动规约。在职责分工方面,张仲谋给组织骨干成员安排了明确的分管事项,骨干成员向其汇报、对其负责;在利益分配方面,张仲谋规定组织获取纯利润的一半归其所有,另一半按其拟定的层级比例分配给组织成员;在行动准则方面,张仲谋向组织成员明确提出“凡是三兆村范围内的土方工程一律要由我们公司来干,凡是非三兆村的机械车辆一律阻挡停工。”
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借助城中村改造的契机,通过违法犯罪和其他手段大肆聚敛财产,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煽动村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聚众闹事,强揽土方项目以获取利益;第二,强占农用地作为建筑渣土倾倒点,经营获利;第三,强占租赁土地及地表附着物以获取高额赔偿款;第四,违法建设商铺市场,利用违建出租、出售获利。
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收益由张仲谋指使张美红统一管理。收益用于张仲谋本人、骨干成员、村组组长的利益分配,其他组织成员和非组织人员的报酬奖励,公司车队的日常运营管理,以及进一步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费等。
破案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该组织及其成员有关财物共计价值约1亿元。(冻结银行存款约3301万元、股票价值约38万元、保险价值约35万元;扣押现金约207万元、白酒价值约129万元、信鸽价值约61万元、金饰19万元、文物198件;查封不动产价值约4159万元、车辆价值约1671万元。)此外,公安机关还查明属于该组织及其成员的未收工程款约6965万元、未受偿债权约2861万元、未收地面附着物赔偿款约4394万元、待追缴违法地面建筑物租金约201万元、待追缴管理费约205万元。
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要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从而达到强占他人土地或者对他人形成强势威慑的目的;第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组织煽动村民滋扰哄闹,迫使相关单位退出经营,又指使组织成员进行所谓“谈判”、“协商”,强揽土方工程;第三,以煽动村民闹事相要挟,对项目工程方敲诈勒索“协调费”。2008年至2019年期间,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强迫交易罪6笔,敲诈勒索罪1笔,寻衅滋事罪3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笔,违法事件5笔。
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称霸三兆村一方。一方面,张仲谋及其组织成员对三兆村村委会和党总支部进行把持控制,长期垄断三兆村的领导权、话语权,形成对三兆村经济、生活的非法控制;另一方面,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强势地位,对三兆村范围内工程建设中的土方开挖、土方外运、渣土倾倒等行业进行垄断性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B、强某某、车某A、呼某E、赵某C、王某C、刘某C、车某B、车某C、王某D、赵某D、田某A、王某E、陈某C、李某A、王某F、车某E、闫某某、车某F、车某G、王某G、车某H、呼某E、宋某C、张某B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仲谋、张美红、张燕红、孟坤英、王勇俊、呼某D、王涛、荆康战、呼某F、郝洪各、赵某A、呼某A(大)、呼某L、车锐、陈少华、张某A、王某A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2008年至2019年期间,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迫交易罪
(一)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陕西省建工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五建公司)负责承揽建设位于雁塔区三兆村范围内的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项目。2011年11月,在陕五建公司已经将该项目的土方工程交给兆圆建筑公司承建的情况下,在其它工程施工过程中仍然多次遭到被告人张燕红、孟坤英、郝洪各等人的阻挡。2011年11月,张燕红指使孟坤英、郝洪各等人纠集村民阻挡该公司建设工程临建房,欲承盖临舍,后陕五建公司被迫于深夜时段进行临舍搭建,未将此部分工程交于兆圆建筑公司承建。
同时,工程开工后,张燕红指使孟坤英、郝洪各等人分工协作,长期驻扎工地,阻止其他公司的机械进场施工,要求施工方与张燕红联系协调。2012年2月,郝洪各等人阻挡分包单位陕西中机岩土公司的装载机,要求在打桩过程中使用三兆村机械,并报告给张燕红,后总包方陕五建公司被迫与张燕红商谈,张燕红最终以兆圆建筑公司名义与陕西中基岩土公司下属分包公司西安鸿利泰施工公司签订白灰供应合同,后因兆圆建筑公司供应的白灰质量问题停止供应,西安鸿利泰施工公司被迫向兆圆建筑公司支付先期供应的白灰费用。
2012年6月,西安鑫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承包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工地塔吊安装工作。孟坤英、郝洪各等人阻挡鑫拓公司负责安装塔吊的吊车入场,强行要求安装塔吊并使用挂靠于兆圆建筑公司的三兆村吊车,后三兆村吊车因技术问题无法完成塔吊安装。经陕五建公司与张燕红商谈,塔吊安装由鑫拓公司负责,但吊车被迫使用三兆村吊车,鑫拓公司向兆圆建筑公司支付吊车使用费。
2012年起,陕西鑫亿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亿成公司)向陕五建公司供应钢材。在钢材进场过程中,孟坤英、郝洪各等人阻挡鑫亿成公司卸钢材,后陕五建公司被迫与张燕红商谈,鑫亿成公司在陕五建公司的要求下,被迫使用三兆村吊车卸钢材。经审计,钢材共计7201.054吨,每吨卸货费10元,鑫亿成公司向兆圆建筑公司支付吊车费共计72010.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陕五建公司工商资料、《西北妇女儿童医院桩基工程分包合同》、《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土方处理及机械台班协议》、《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土方回填合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付款明细、付款凭证、工程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A、翟某甲、郑某甲、张某C、万某A、李某A、王某H、张某D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仲谋、王某A、王涛、张美红的供述;
4、被告人张燕红、孟坤英、郝洪各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新华书店物流基地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6年5月,位于雁塔区三兆村范围内的新华书店物流基地项目建设总包方西安仪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仪源公司)进场施工,被告人孟坤英前往该公司项目部,以三兆村代表的名义向该项目负责人程某某要求承揽该工程土方开挖、机械租赁、基础建材供应等工程,并威胁程某某承揽不到工程就组织村民阻挡施工。后被告人张美红、孟坤英为方便工程款结算,指使兆圆建筑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涛出面签订合同。后程某某被迫以仪源公司名义与王涛个人签订了基础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土方回填等工程的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郝洪各作为兆圆建筑公司的驻场代表,负责看管工地,并于孟坤英等人一同阻挡其他公司机械入场。仪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工程款转至王涛个人账户,王涛收款后取现交至张美红处,或转入张美红指定账户。经查,在土方回填中,该施工地段因地势较低,不需要出资回填土方,且可以赚取一部分倒土费用,但程某某被迫与王涛签订黄土回填合同并支付了本不用支付的外购黄土款,造成仪源公司该部分经济损失1346141元。经审计,西安新华书店物流基地项目工程结算金额合计7837325元。截止2018年2月12日,仪源公司已支付王涛工程款6222000元,尚有1615325元工程款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仪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确认单、工作联系单、水库北侧围墙拆除收方单、投标总价、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业务凭证、《承包协议书》、工程收款收据、工程量计算表、《工程量决算书》、地方账务合计、地方结算单、地方结算汇总、机械台班使用台账及统计表、机械材料汇总及账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马某B、车某J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仲谋、张燕红的供述;
4、被告人孟坤英、王涛、郝洪各、张美红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余王碥水厂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7年3月,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建公司)中标位于雁塔区三兆村及周边的余王碥水厂项目。2017年5月,航建公司与西安宗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泽公司)约定以每方80元的价格分包该项目土方工程。5月初,宗泽公司进场开始前期准备。被告人张仲谋得知该情况后指使时任十一组组长的被告人呼某D前往工地查看情况,后呼某D安排被告人呼某B负责每天开车接送村里部分老年村民去现场围堵工地,安排时任十一组委员的被告人郭某A、刘某A一同前去负责现场事务,看顾老年村民的安全及给村民配发供给。期间,被告人张燕红安排时任十一组委员的被告人呼某F,让其指使被告人呼某C(小)驾驶他人装载机开至工地门口堵住通道持续数日。同时呼某C(小)还负责查看现场,随时向张燕红汇报工地施工围堵情况。被告人张美红向呼某D支付了阻挡工地时给村民买水买饭的费用。后因阻挡工地持续日期过长,宗泽公司一直不能开始施工,曲江管委会遂向宗泽公司下达停工通知,宗泽公司最终被迫退出该项目施工,造成经济损失。阻挡工地期间,张仲谋又指使张燕红与被告人孟坤英前往航建公司商谈土方工程,航建公司被迫以每方84元的价格将土方工程交于兆圆运输公司承揽,因兆圆运输公司资质过低,张燕红又将该项目挂靠至陕西新安建筑工程处(以下简称新安公司),后航建公司与新安公司签订了正式土方合同。工程施工期间,该项目工程款项由航建公司通过银行转至新安公司,新安公司再将工程结款转至张美红指定的兆圆运输公司账户。经审计,该工程土方施工项目已结算,工程总结算金额3576537元,航建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安公司、航建公司工商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西安市东南郊水厂配水管网杜凌邑南路至余王碥配水长段管道及余王碥配水厂工程土方施工合同》、《西安市东南郊水厂配水管网杜凌邑南路至余王碥配水长段管道及余王碥配水厂工程土方开挖外运消纳分包合同》、新安公司收款收据、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工程项目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E、李某B、张鹏、呼某J、呼某G、呼某H、杨瑞、关成刚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王涛、张某A的供述;
4、被告人张仲谋、张美红、张燕红、孟坤英、呼某D、呼某F、呼某B、郭某A、刘某A、呼某C(小)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西安中海雁翔路项目(中海曲江大城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7年4月6日,西安珑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崎公司)与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汇兴尚公司)签订《西安中海雁翔路项目土方开挖外运消纳工程合同》,约定由珑崎公司承包位于雁塔区三兆村及周边的西安中海雁翔路项目土方开挖外运消纳工程,土方清表外运单价为每方75元,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2017年5月,珑崎公司进场开始施工。
被告人张仲谋得知后,组织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委委员和村小组组长开会,提出中海曲江大城工地即将开工,各组组长要组织村民阻挡工地、围堵曲江管委会给珑崎公司施压,取得该工地的土方工程。期间,被告人张美红向被告人呼某D支付了阻拦工地时给村民买水、买饭的费用,呼某D受张仲谋指使到现场阻拦工地、安排被告人呼某B驾驶面包车接送村民、购买水、饭、帐篷等物品给村民,被告人车锐受张仲谋指使到现场阻拦工地,被告人陈少华受呼某D指使并安排宋某A、陈某B、陈某A到现场阻拦工地,被告人刘某A被呼某D叫到现场阻拦工地,被告人郭某A、呼某B被呼某D叫到现场阻拦工地、并采购帐篷、水给村民, 被告人呼某B驾车接送阻拦工地的村民,被告人张某A受张燕红指使带人到现场去阻拦工地,被告人宋某A、陈某A、陈某B被陈少华叫到现场阻拦工地。
同时,张仲谋又指使被告人张燕红、王勇俊、呼某L与珑崎公司负责人赵某D商谈,迫使珑崎公司将中海曲江大城项目在三兆村范围内的土方开挖外运工程承包给张燕红。2017年7月18日,张燕红与珑崎公司的合作单位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签订《中海雁翔新城项目地块一土方开挖外运消纳分包合同》,约定由张燕红承包该土方开挖外运消纳工程,土方外运单价为每方75元,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截止案发,该工程尚未决算,珑崎公司和赵某D已支付张燕红工程款7250000元,相关工程款由张美红按照张仲谋的授意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西安中海雁翔路项目土方开挖外运消纳工程合同》、《中海雁翔新城项目地块一土方开挖外运消纳分包合同》、收款收据、付款凭证、银行转账、情况说明、公司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D、王某H、王某J、宋某D、赵某F、呼某G、呼某H、呼某J、宋某D、宋某C、呼某C(小)、王某K、鲜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王某A的供述;
4、被告人张仲谋、张美红、张燕红、王勇俊、呼某D、车锐、陈少华、呼某L、刘某A、郭某A、呼某B、张某A、宋某A、陈某A、陈某B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曲江五典坡段、雁翔路段自来水管道施工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8年4月初,西安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五典坡段、雁翔路段自来水管道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呼某F以自己是三兆村人,必须使用三兆村机械为由,阻挡工地施工。后呼某F将此事汇报给被告人王涛,王涛与汉源公司负责人吴某A商谈,汉源公司被迫同意该工程使用兆圆公司机械和每方10元的价格。后呼某F将此事汇报给被告人张美红,并征询收款事宜。张美红指使呼某F用呼某F个人银行卡收取工程,呼某F收到款项后按照张美红要求使用和支配。经审计,2019年2月1日汉源公司将相关工程款共计255600元转入呼某F个人招商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情况说明、土方记录表、公司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A、张某E、杨某A、陈某A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仲谋、张燕红、孟坤英的供述;
4、被告人张美红、呼某F、王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曲江三兆村周边违建拆除区域覆绿工程项目(草坪公园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9年3月,陕西津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秦公司)取得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周边违建拆除区域覆绿工程(草坪公园项目)。2019年3月15日,津秦公司正式进场施工,与四川德阳开发区辉银机械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辉银租赁部)谈好施工报价每方13.5元,由辉银租赁部负责土方内倒及地面整理工程。
2019年3月,张仲谋得知上述工程后,安排被告人孟坤英、呼某F到工地阻拦施工,强迫津秦公司使用三兆村机械施工。后被告人张仲谋又安排被告人王勇俊与津秦公司负责人宁某某商谈,王勇俊经被告人张美红同意后,迫使津秦公司同意该工程使用兆圆运输公司的机械,并以每方21元的价格与兆圆运输公司达成土石方运输协议。后津秦公司向退出的辉银租赁部赔偿经济损失120700元。经审计,津秦公司应付兆圆运输公司工程款1656120元。截止案发,该笔工程款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土石方整地协议》、《土石方运输协议》、安全管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清单、报价单、台班对照总表、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公司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乔某A、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仲谋、孟坤英、呼某F、王勇俊、张美红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敲诈勒索罪
2016年5月,新华书店物流基地项目建设总包方西安仪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仪源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10月,被告人孟坤英在已经强迫仪源公司与兆圆建筑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涛签订了部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仍以该项目的桩基工程等部分施工未由三兆村承揽为由,威胁仪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将组织村民前来围挡工地、影响施工,并强行索要“协调费”。期间,王涛与仪源公司代表进一步协商“协调费”金额。后程某某害怕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迫于无奈以“协调费”的名目向王涛账户转款230000元。王涛向程某某出具收据,并将款项交至兆圆建筑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仪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确认单、工作联系单、水库北侧围墙拆除收方单、投标总价、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业务凭证、《承包协议书》、工程收款收据、工程量计算表、《工程量决算书》、地方账务合计、地方结算单、地方结算汇总、机械台班使用台账及统计表、机械材料汇总及账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马某B、车某J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仲谋、张燕红、张美红、郝洪各的供述;
4、被告人孟坤英、王涛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寻衅滋事罪
(一)汉唐牡丹园项目被寻衅滋事案
2007年,陕西雁环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雁环花卉公司)经申请,对“汉唐牡丹园”项目立项。同年年底,该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合同,2008年年初该项目开始施工。同年9月2日,“汉唐牡丹园”项目被列为市级农业重点项目。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仲谋派人至三兆村内牡丹园工程项目部,以耍社火为名索要赞助费未果。后张仲谋带领三兆村社火队再次前往牡丹园项目部索要赞助费。牡丹园项目部迫于无奈向张仲谋一方发放2000元红包,张仲谋因嫌钱少心生不满,随即带人离开。2009年3月25日,张仲谋借核查园区占地亩数为由,组织村民滋扰项目部,并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村民及牡丹园项目部均报警后息事。后张仲谋安排他人在牡丹园项目部门口及园区通道内倾倒大量渣土,将牡丹园大门及通道封堵,导致牡丹园无法正常施工。2009年10月12日,牡丹园股东郭某B迫于无奈与张仲谋和谈,最终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名目向三兆村村委会支付10万元现金。张仲谋等人收到款项后仍然围堵牡丹园工程,致使该项目长达数月不能施工,最终导致牡丹园工程取消,雁环花卉公司被迫退出三兆村并造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三兆村向牡丹园出具的收款收据、三兆村村委会、上林牡丹园项目与三兆村村委会的资金往来凭证、 三兆村向陕西雁环花卉厅出具的租地收据、《西安市雁塔区农林水务局关于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项目的请示》、《西安市雁塔区农林水务局、雁塔区财政局关于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项目的报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雁塔区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等书证;
2、证人杨某B、郭某B、黄某A、陆某A、陈某D、刘某D、汪某某、车某I、呼某K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王涛、陈少华的供述;
4、被告人张仲谋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呼某K被寻衅滋事案
2008年3月26日,三兆村村民被害人呼某K与三兆村村民呼某P、呼某M、呼某N、呼某O、陆某A、呼某L七人共同约定,由呼某L以呼某P的西安鑫源工艺花灯公司的名义与三兆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共同承包三兆村39亩土地用于种植景观树。2009年,被告人张仲谋欲承接呼某K等七人的承包地用于修建汉唐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以图获取政府征地赔偿款。2009年9月,呼某L、呼某M、呼某N、呼某O、陆某A五人退股,上述39亩土地由呼某K、呼某P二人平分承包,呼某K、呼某P向其余五人每人退股5万元。张仲谋从呼某P处转租19亩地后,欲继续转租呼某K的20亩地时被拒绝,引起张仲谋不满。2010年1月8日,张仲谋指使他人将呼某K所属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铲平,造成呼某K经济损失。呼某K得知该情况后到达现场阻止并将铲车钥匙拿走。后张仲谋指使被告人孟坤英、荆康战等人前往呼某K家,以要钥匙为由,持凶器对呼某K进行恐吓。事发后,呼某K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多部门提出控告。2011年,因呼某K反复信访,张仲谋通过他人向呼某K赔偿33万元土地租赁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不予立案通知书》、曲江派出所值班日志、《土地联营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股协议》、《委托书》、《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雁塔分局出具的《调查情况告知书》、《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及《证明》、《三兆村传统手工艺品展馆项目项目建设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承租合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书证;
2、被害人呼某K的陈述;
3、证人陆某A、呼某P、呼某O、宋某E、刘某E、王某L、车某K、呼某N、崔某A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张美红的供述;
5、被告人张仲谋、孟坤英、荆康战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三)王某B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4月,被告人张仲谋得知时任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八组组长被害人王某B欲竞选村委会主任,认为王某B印制的竞选材料中矛头指向自己,遂纠集时任三兆村村委委员被告人赵某B和时任三兆村党总支部书记被告人呼某A(大),在三兆村汉风台附近路边,让三兆村部分干部呼某Q、强某某、黄某A和刘某B在场,当众殴打、辱骂、恐吓王某B。期间,张仲谋殴打王某B,赵某B在王某B腿弯处踢踹迫使王某B向张仲谋下跪并认错道歉,呼某A(大)强行翻查王某B手机查看竞选联系情况、搜走王某B汽车内存放的竞选材料。张仲谋发现王某B因竞选联络其表舅袁某A,便寻找袁某A质问情况,致袁某A倒地受伤。袁某A女儿袁某B、袁娜得知此事后,当张仲谋面责难王某B,表示与王某B不再来往、划清界限。
后张仲谋陆续给王某B联络过的村民施加压力,要求不能选王某B当村委会主任和组长,最终王某B不敢参选村委会主任、无法继续担任八组组长。此事导致王某B的人格受辱、职务落选、家庭破裂、亲友背离,工作、生活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竞选材料、离婚证复印件、中共雁塔区曲江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B的陈述;
3、证人袁某A、呼某Q、黄某A、刘某B、强某某、陈某E、兴某某、王某M、袁某B、王某C、车某L、车某A、呼某E、呼某R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王勇俊的供述;
5、被告人张仲谋、赵某B、呼某A(大)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修建汉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9年9月,被告人张仲谋从呼某P处转包其在三兆村的19亩土地后,欲同时转包呼某K相邻的20亩土地时被拒绝,引起张仲谋不满。2010年1月8日,张仲谋指使他人将呼某K承包的20亩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铲平后强占耕地。2010年上半年,张仲谋在位于雁翔路南段东侧三兆村村口,原属于曲江办事处三兆村第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耕地上占地26亩(其中包含呼某K承包部分土地),修建了汉唐公司所属的三兆村传统工艺品展厅。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雁塔分局对建设中的该展厅进行现场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勘查平面图》,当时该展厅已建砖混、钢结构等建筑物占地17.26亩(11506.18平方米),硬化路面若干。经调查,因被占土地当时均为基本农田,且该建设行为已经造成上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同时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该建筑系违法建设。2009年12月15日,该局联合曲江街办组织人员对该项目部分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汉唐公司继续修建。2010年2月23日,该局向曲江街办、三兆村村委会出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2010年3月2日前上述单位对该违法建设自行拆除。2010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雁塔分局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以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移交案件,要求依法查处。2011年7月28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与张仲谋控制的兆圆建筑公司就该展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总金额为11030359元。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向兆圆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完结11030359元的拆迁补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不予立案通知书》、呼某K提供的情况反映、国家信访局向呼某K出具的《回复函》、陕西省信访局出具的来访告知单、曲江派出所值班日志、《土地联营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股协议》、《委托书》、《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雁塔分局出具的《调查情况告知书》、《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明》及《现场勘查平面图》、《三兆村传统手工艺品展馆项目项目建设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承租合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西安市雁塔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2007年3月航摄)、《西安市雁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三兆村花灯传统手工艺展厅承租地平面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表、领款单以及招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呼某K、魏某A、陆某A、呼某P、呼某O、宋某E、刘某E、王某L、车某K、呼某N、崔某A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孟坤英、张美红、赵某A的供述;
4、被告人张仲谋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经营土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仲谋伙同被告人张美红、张燕红、王勇俊、王涛、荆康战、王某A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三兆村及周边区域随意圈定农用地作为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的土壕,并组织经营以牟取暴利。其中,张仲谋指使张燕红等人建造、管理倾倒点,总体协调联络渣土倾倒事宜;张美红负责印制倒土票、核对账目、结算款项;张燕红负责土壕的设施建设,出售倒土票,收取违法所得;王勇俊总管车队,指定每晚具体的倾倒点;王涛负责倾倒点的现场指挥和管理;荆康战负责在倾倒点收取、发放倒土票、运输票;王某A协助王勇俊管理车队,指使车队将渣土倾倒到指定的倾倒点。经查,三兆村及周边区域先后有五处地点被张仲谋等人用作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的土壕,分别为鹿苑以北新雁翔路以东倾倒点、汉风台倾倒点、汉风台果品林倾倒点、中海曲江大城西倾倒点、73号陪葬墓倾倒点。经鉴定,鹿苑以北新雁翔路以东倾倒点中造成耕地13.611亩中等毁坏,园地53.224亩严重毁坏;汉风台倾倒点中造成林地6.484亩严重毁坏;汉风台果品林倾倒点中造成耕地0.002亩轻度毁坏,园地65.364亩中等毁坏;曲江中海大城西倾倒点农用地已转为建设用地;73号陪葬墓倾倒点造成耕地29.904亩中等毁坏。综上,五处倾倒点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中有59.708亩严重毁坏,108.879亩中等毁坏,0.002亩轻度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雁塔区曲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关于倾倒点测量情况的情况说明、《倾倒点面积测量成果图》、《地块面积量算成果表》、土方估算报告、工程地质情况说明、《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于旋、宋某C、田某A、王某N、李某C、王某O、郭某C、呼某T、呼某S、刘某B、呼某E、郭某D、车某M、车某B、王某P、卢某某、唐某A、柯某某、车某D、车某N、高某A、袁某C、董某某、杨某B、车某O、侯某A等人证言;
3、同案犯呼某F、郝洪各、郭某A的供述;
4、被告人张仲谋、张美红、张燕红、王勇俊、王涛、荆康战、王某A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关于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过程的情况说明、《关于对园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的意见》、《关于雁塔区曲江街办三兆村及周边区域六处倾倒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表、园地破坏程度鉴定表、林地情况现地调查报告等。
六、违法事件
(一)组织贿选拉票事件
2008年4月,张仲谋为了掌控三兆村的领导权,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参与竞选三兆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在竞选期间,张仲谋组织亲属、亲信在全村帮其拉票,又在高老庄饭店连续组织15天宴席宴请全村村民进行贿选拉票,最终张仲谋谋取了三兆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高某B、车某P、车某A、呼某E、赵某C、王某C、刘某C、车某C、王某D、车某D、赵某D、田某A、王某E、陈某C、李某A、王某F、车某E、闫某某、车某G、王某G、车某H、呼某E、呼某Q等人证言;
2、同案犯呼某D、王涛、张某A、王某A、荆康战、陈少华、赵某B供述;
3、被告人张仲谋的供述和辩解。
(二)违规搭盖违建出租出售获利事件
2012年至2016年期间,张仲谋指使组织成员在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内违规搭建七处房屋出租出售获利,其中六处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具体如下:
1、2012年左右,张仲谋指使荆康战租赁三兆村第二村民小组老药厂,又指使王勇俊在此处违规搭盖库房和二层楼,由张某A、荆康战管理并出租获利。2020年3月24日,经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认定该处房屋系违法建设。
2、2013年左右,张仲谋指使王勇俊在三兆村老药厂对面违规搭盖库房,由张美红支付资金,由张某A管理,并出租获利。2020年3月24日,经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认定该处库房系违法建设。
3、2013年左右,张仲谋指使王勇俊租用三兆村三组孙平丁3.5亩地违规搭盖十二套房屋出租出售获利。其中十套房出售给他人,其余二套房指使张某A管理并收取租金。2020年3月24日,经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认定该处房屋系违法建设。
4、2014年左右,张仲谋为笼络村委会委员、村组组长,收取每人3.5万元投资款,指使王勇俊在三兆村西门停车场内违规搭盖二十间房出租获利。后王勇俊将收取的租金用于给村干部分红。2019年6月11日,经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认定该处房屋系违法建设。
5、2015年左右,张仲谋指使王勇俊租赁三兆村三队约10亩土地,违规搭盖四层楼房出租获利。张美红负责支付土地租赁费和建筑费用,并收取租金。
6、2015年左右,张仲谋指使王勇俊在三兆村西门违规搭盖三层钢结构菜市场出租获利。张美红负责支付盖房费用、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5月20日,经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认定该处菜市场系违法建设。
7、2016年左右,张仲谋指使呼某D、王勇俊在三兆村鹿苑南侧靠近雁引路处违规搭盖钢结构厂房出租获利。2019年1月22日,经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认定该处厂房系违法建设。
以上七处房屋现均已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定函、出租合同、收据、付款凭证、银行转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B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仲谋、王勇俊、张美红、呼某D、荆康战、张某A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三)打砸廉某某、李某D家事件
2011年某日,张仲谋因拒绝给廉某某、李某D兄弟的承包合同上盖村委会印章引发争执。当日,张仲谋伙同孟坤英等人来到廉某某、李某D兄弟家门口,进行辱骂并打砸大门和窗户玻璃。后因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张仲谋等人才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廉某某、陈惠霞陈述;
2证人车某Q证言;
3同案犯呼某D、郭某A、王涛供述;
4被告人张仲谋、孟坤英的供述和辩解。
(四)打砸车某Q家事件
2011年某日,荆康战酒后给车某Q打电话,二人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后二人相约到本市雁塔区雁翔路见面又发生厮打。二人离开后,荆康战见到张仲谋、孟坤英,将事情告知二人,三人遂开车来到车某Q家门口,进行辱骂打砸车某Q家铁门、窗户玻璃,持续5、6分钟后,三人见车某Q不在家中,后开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车某Q、何某A陈述;
2被告人张仲谋、孟坤英、荆康战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五)打砸亚森招待所事件
2013年某日晚,张仲谋因故欲教训呼某U(又名呼某E),得知呼某U在本市雁塔区三兆村亚森招待所有长包房,遂伙同孟坤英等人来到亚森招待所,为找寻呼某U对招待所多个客房门进行踢踹,造成经营者被害人王某Q及其家人心理恐惧和经济损失。之后张仲谋未找到呼某U,遂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Q、陈某F陈述;
2证人呼某U证言;
3被告人孟坤英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七、张仲谋个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仲谋与王某R、赵某E、陆某B、呼某V(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雁塔区翠华南路曲江六号的勇利赵家烤肉坊喝酒吃饭期间,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张仲谋、王某R、赵某E、陆某B、呼某V对店内服务员被害人陈某G、许某A等人进行殴打,造成陈某G颅脑外伤、鼻骨骨折,许某A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陈某G、许某A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
2、被害人陈某G、许某A陈述;
3、证人张某G、石某某证言;
4、同案犯赵某E、王某R的供述;
5、被告人张仲谋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胁迫和和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张仲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美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燕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坤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勇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某D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荆康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某F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洪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某A(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某L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车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少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某B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某C(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B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B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仲谋、张美红、张燕红、孟坤英、王勇俊、呼某D、王涛、荆康战、呼某F、郝洪各、呼某A(大)、呼某L、车锐、陈少华、张某A、王某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A、刘某A、郭某A、呼某B、呼某C(小)、宋某A、陈某A、陈某B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燕红、呼某D、王涛、呼某F、赵某A、呼某A(大)、陈少华、张某A、王某A、刘某A、郭某A、呼某C(小)、宋某A、陈某A、陈某B、赵某B,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
对以张仲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东
范锋艳
焦 毅
陈 敏
张 超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仲谋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燕红、呼某D、王涛、呼某A(大)、陈少华、呼某L、郝洪各、呼某F、张某A、王某A、刘某A、郭某A、呼某B、宋某A、陈某A、呼某C(小)、赵某B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美红、孟坤英、王勇俊、荆康战、赵某A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车锐、陈某B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2、案卷共256册,电子卷宗光盘共159张。
3、附财产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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