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134号
被告人张伏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该人于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伏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张伏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连某某、贾某甲、孙某某、化某某、陈某某、闫某某、刘某甲、崔某甲、曹某某、许某某、刘某乙、崔某乙、贾某乙、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伏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伏玲谎称认识空军部队领导以可以低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院的房子为由,先后诈骗事主连某某、贾某甲、孙某某等十余人购房款及预付款等,共计人民币2792000元。案发前已退还部分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伏玲供述,被害人连某某、贾某甲、孙某某、化某某、陈某某、闫某某、刘某甲、崔某甲、曹某某、许某某、刘某乙、崔某乙、贾某乙、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伏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兆光
2019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伏玲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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