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伏良,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8年5月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2月被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伏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2017年间,被告人张伏良先后提供假名“林世禄”、“林世雨”以及本人照片等身份信息,交于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2张并予以购买,后使用上述伪造居民身份证骗取他人钱款。
二、诈骗
1.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伏良使用“林世禄”身份信息在福州市长乐区结识被害人林某某。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伏良谎称贷款购置了福州市连江县的一块土地并准备将该地转卖他人,以转卖前需还清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因真实身份被揭穿,被告人张伏良在案发前返还林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伏良使用“林世禄”身份信息在福州市长乐区结识被害人陈某乙。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伏良谎称贷款购置了福州市连江县的一块土地并准备将该地转卖他人,以转卖前需还清银行贷款以及该地面的坟墓迁移需支付补偿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后因真实身份被揭穿,被告人张伏良在案发前返还陈某乙人民币12000元。
3.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伏良使用“林世禄”、“林世雨”身份信息在福州市长乐区结识被害人俞某某。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伏良谎称贷款购置了福州市连江县的一块土地,以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转卖土地过程中花钱请客等事项需要用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俞某某借款人民币51955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伏良在长乐区航城街道长寿巷5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伪造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买卖合同、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廖某某、陈某甲、汪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某乙、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伏良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某、陈某乙、俞某某及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伏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34955元,还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伏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伏良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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