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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会交通肇事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张,男,196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8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号)。20194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42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我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7时04分许,被告人张会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沿兴隆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兴隆街180号门前时,与沿兴隆街180号东侧出入口左转弯驶出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天琪牌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会驾驶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中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天琪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罗某某受伤,后罗某某经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罗某某生前系交通事故致颅内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所致死亡。

经侦查,2019年4月15日15时,被告人张会在黑河市纪检委施工工地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会常住人口信息及户口复印件,死者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死者罗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证人张某某、冷某甲、李某某、冷某乙等人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冷某某、李某某、冷某甲、冷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会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河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相关视频资料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因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罗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案发后被告人张会离开案发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会系交通肇事逃逸。到案后,张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鹏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会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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