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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张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316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广场**KTV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苑**号**室。被告人张伟曾因猥亵,于2014年2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张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中通公司**分部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华都**幢**室)。被告人奚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以来,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原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皓有力”系列饮料、“重庆三峡水电”、“荷兰上市股票”等项目为名,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许诺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先后加入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任职业务员及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团队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收取个人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及团队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业绩提成。

被告人张伟于2015年3月加入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先后向张某乙、徐某甲、袁某某等3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3632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6016.7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5月加入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向陆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等2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77364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0226.06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3月加入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向徐某乙、周某甲、冯某某等1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701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4148.43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加入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先后向顾某某、徐某丙、王某乙等2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0034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1831.86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5年3月加入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先后向周某乙、张某丙、胡某某等2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002837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2124.4元。

被告人奚某某于2014年10月加入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先后向冯某某、周某甲、金某某等1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261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5710.6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张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张伟、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李某某、奚某某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晋某某、梁某某、成某某、高某某、唐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的供述;

4.江阴暨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伟、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贞庆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涉案款人民币764039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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