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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张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书彬,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万军,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居委会**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小灵,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兰香,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陈某甲、杜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值班律师潘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9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建立微信群,组织被告人张伟、陈某甲、杜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和谢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以在微信群中抢红包、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累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伟负责招揽人员进群赌博并用其本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代收其招揽的赌徒上分充值的赌资、支付退分结算的赌资,还与担任财务的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对账;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在微信赌博群中担任财务,负责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参赌人员收取充值上分的赌资、支付退分结算的赌资,并提醒参赌人员及时充值上分等;被告人杜某某在赌场中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负责计算参赌人员每局的输赢情况,并制作每局参赌人员输赢、抽头渔利金额等的统计表,在每局赌局结束后发送到微信赌博群内由参赌人员确认,赌场财务据此结算输赢。

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主动向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汪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2.证人曾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伟、陈某甲、杜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陈某甲、杜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累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伟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杜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伟、陈某甲、杜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伟、陈某甲、杜某某、汪某某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产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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