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伟东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张伟东,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江阴市**村**幢**号(户籍地江阴市**路**号)。被告人张伟东曾因诈骗,于2020年7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2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伟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伟东于2020年7月12日23时许,采用撬门等手段,到江阴市**路**号**造型美容店,从店里的消毒柜内窃得人民币116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伟东已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340元。 

被告人张伟东于2020年8月2日12时许,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在江阴市**商贸城门口,窃得被害人甘某某停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伟东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伟东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村**幢**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