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张伟东,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江阴市**村**幢**号(户籍地江阴市**路**号)。被告人张伟东曾因诈骗,于2020年7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2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伟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伟东于2020年7月12日23时许,采用撬门等手段,到江阴市**路**号**造型美容店,从店里的消毒柜内窃得人民币116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伟东已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340元。
被告人张伟东于2020年8月2日12时许,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在江阴市**商贸城门口,窃得被害人甘某某停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伟东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伟东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村**幢**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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