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伟伟,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伟伟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张伟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伟伟,听取了 被告人张伟伟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伟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伟伟于2019年11月17日9时许,乘其同居女友何某某熟睡之际,使用被害人何某某的拇指指纹,将被害人何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82000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伟伟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挽回被害人何某某损失人民币17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伟伟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伟伟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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