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伟光集资诈骗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三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张伟光,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号。2018年5月23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3月2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一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光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伟光伙同黄某某、赵某甲(均已判刑)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大厦**楼成立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虚构投资山东**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主要是老年人)宣传,谎称可以还本付息,实际骗取张某甲等39名被害人资金人民币82万余元,资金用于支付业务员高额提成、偿还垫资款及获利分成等,未用于投资经营,至今共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81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注册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伟光和同案人员黄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伟光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前另有本罪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将本罪与前判进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伟光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与前一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佩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伟光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