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张伟城(绰号杰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2********,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8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资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伟城在无烟草专营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联系,物流运输、发快递等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伟城伙同他人销售50条假烟予王某某(另案处理),货值3000元,收取货款3000元。
2.2017年8、9月,被告人张伟城伙同他人销售510条假烟予王某某,货值26000元,收取货款24000元。
3.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伟城伙同他人,分四次销售5650条假烟予唐某某(另案处理),货值157850元。2017年11月1日,王某某在上述张伟城销售予唐某某的第四批假烟中分走250条,货值6750元,并支付假烟货款6750元。唐某某四次共计在张伟城处购买假烟5400条,货值151100元,支付货款168000元。
4.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伟城伙同他人收取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购买假烟支付的预付款共计106900元,其中唐某某支付16900元系之前购买假烟支付货款后所剩余款,王某某支付30000元,李某某支付6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伟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伟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城违反国家烟草专营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营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营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宗鸿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张伟城现被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散页材料6份共22页,物证袋1个内含U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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