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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宁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865号

被告人张伟宁,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8月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伟宁向其女朋友黄某甲谎称其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发生交通事故等,并以此为由向黄某甲借款,先后共骗取黄某甲人民币385500元。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伟宁谎称介绍红铜生意给被害人钟某某,以预先收取定金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伟宁先后两次谎称借款做铜板生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5000元。

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伟宁谎称借款购买材料,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50000元。

经查,被告人张伟宁将骗取的款项部分用于赌博,并且逃避与被害人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张伟宁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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