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伟宁向其女朋友黄某甲谎称其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发生交通事故等,并以此为由向黄某甲借款,先后共骗取黄某甲人民币385500元。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伟宁谎称介绍红铜生意给被害人钟某某,以预先收取定金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伟宁先后两次谎称借款做铜板生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5000元。
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伟宁谎称借款购买材料,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50000元。
经查,被告人张伟宁将骗取的款项部分用于赌博,并且逃避与被害人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附:
1.被告人张伟宁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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