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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强奸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五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号。张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邝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伟系秀英区海南省**医院120转运中心员工。2020年3月18日18时许,张伟在住院大楼寻找需要转运的病人时,见被害人黎某甲独自在病房内陪同家属,于是上前搭讪。直至晚22时许,张伟再次到病房与黎某甲闲聊并一同外出宵夜,随后张伟将其带至秀英区**路**宾馆**房内,不顾黎某甲反抗,强行脱其内衣裤,将生殖器在黎某甲外阴部位进行摩擦企图进行奸淫,由于黎某甲挣扎,被告人张伟放弃性行为进行自慰。事后张伟将黎某甲送回医院,并离开现场。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黎某甲处女膜裂伤,约0.3cm伤痕。经鉴定,被害人黎某甲智商为37,遭受性侵害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经鉴定,提取的避孕套外侧检出混合DNA分型,包含有张伟、黎某甲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病例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黎某乙证言;4.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张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瑶

检察官助理:郭保山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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