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伟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伟,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伟曾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杜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伟,听取了被害人杜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伟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汤泉街道范围内,采取撬窗、破门、砸车玻璃等破坏性手段,先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人民币共计3060元。

1.2018年8月4日晚,被告人张伟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巷**号被害人杜某某的**甜品店,撬开防盗窗进入店内,从吧台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8月11日晚,被告人张伟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被害人吕某某的**水果超市,撞坏玻璃门进入店内,从店铺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张伟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寺院内,持砖块砸坏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苏AG****洒水车驾驶室的玻璃,从驾驶室内窃得人民币30元。

4.2019年9月17晚,被告人张伟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残疾车后备箱强行掰开,从后备箱的钱包内窃得人民币600元。

5.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张伟至南京市浦口区**菜场,钻窗进入菜场内,将被害人范某某肉铺上的柜子强行拽开,从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30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张伟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后因张伟多次传唤不到案,同年9月17日该分局对张伟上网追逃;同年12月23日,张伟又被该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伟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师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