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张伟,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贺兰县**镇**村**社**号。2014年4月25日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5日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伟趁银川市兴庆区**路**号**花园B区中国体育彩票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套有黑色手机外壳白色iphone8plus手机盗走。后张伟在网吧将被盗手机遗失。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价格认定,价格为1700元人民币;
二、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伟至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北街新浪网吧一楼,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部翡翠蓝色华为牌mate30手机盗走并变卖给路人后得款1100元挥霍,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价格认定,价格为2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伟盗窃1500元以上,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换押证一份;
3、侦查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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