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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张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住灵武市**镇**小区**号。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渤海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将宁A****G黑色英菲尼迪汽车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园14号地下车库,当夜被告人张伟持石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现金4900元及价值2448元的苹果8手机一部、价值50元的咖啡色361钱包一个、价值6402元的美度手表一块。

2.2019年3月18日20时许,被害人贾某某将甘M****8白色哈弗H2汽车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景湖万家北门处,当夜被告人张伟持砖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取部分现金。经鉴定,被砸汽车玻璃维修价值830元。

3.2019年3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将宁A****E大众汽车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园3号门南侧巷子内,当夜被告人张伟持石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现金1000元及价值120元的皮包一个。经鉴定,被砸汽车玻璃维修价值598元。

4.2019年3月28日凌晨,被害人马某某将甘L****5黑色雪佛兰汽车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金鹰国际村北门口处,当夜被告人张伟将该车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浪琴手表一块(未估价),经鉴定被砸汽车玻璃维修价值均为350元。

5.2019年4月25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将宁A****R白色起亚汽车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园3号门口处,当夜被告人张伟持砖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华为手机一部(未估价)。

6.2019年5月8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丙将宁A****2棕色福特锐捷汽车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高桥家园南门处,当夜被告人张伟持砖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现金14元,经鉴定被砸汽车玻璃维修价值均为370元。

7.2019年5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苏C****W黑色奔驰汽车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望湖景园小区东侧,当夜被告人张伟持石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现金2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南京九五至尊香烟二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贾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8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鹏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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