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伟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伟,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伟伙同周某某、曾某某(另处)驾车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卓锦曼购中心沃尔玛超市门口附近路边,采用由曾某某撬锁,被告人张伟和周某某望风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AM500DQT-30型60V20AH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0元)盗走,后被民警挡获。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