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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张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社区居委会**小区**号**栋**单元**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盗窃,于2017年8月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14日,被告人张伟在本市樊城区**路、**路等地,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24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日,张伟在本市樊城区**路**宾馆对面的**文具店门口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红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924元。

2、2019年4月8日14时许,张伟在本市樊城区**路**门口处,将被害人彭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 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325元。   

3、2019年4月14日, 张伟在本市樊城区**路**街**巷旁的小吃店门口处,将被害人丁某某的电动车推至沿江大道滨江公园处,后将该电动车内的一组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彭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波

检察官助理:李欢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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