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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曰11时许,被告人张伟到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广场路边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超市外面的一辆粉红色欧派牌电动车盗走。张伟将电动车向孝感方向推行至孝汉大道众安驾校门口时,被李某甲等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欧派牌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10元。经鉴定:被鉴定人张伟患**,被鉴定人对其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出警经过等书证;2.指认笔录及照片;3. 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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