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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伟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11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垫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伟红向申某甲(已判决)、申某乙(已判决)提议通过在垫江县成立公司,借用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所得利润三人均分。2012年3月7日,张伟红、申某甲、申某乙共同注册成立了垫江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菅地位于垫江县**镇**路**号。公司由申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乙负责从国税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张伟红负责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

1.2012年10月29日,**公司按照开票金额1.5%至1.7%的点子费从天门市**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为0083****),2013年4月24日,**公司按照开票金额1.5%至1.7%的点子费从天门市**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发票号码0211****至0211****),上述4份发票票面总金额为3017324.77元,总税额为392252.23元,价税合计金额为3409577元,**公司将收到的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局进行了税款抵扣。

2.2013年4月24日,**公司按照开票金额6.5%的点子费向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号码为0243****至0243****),2013年5月28日,**公司按照开票金额6.5%的点子费向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发票号码为0000****至0000****),上述21份发票票面总金额为2092029.85元,总税额为355645.15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447675元。

3.2013年12月25日,**公司按照开票金额2%的点子费从湖北省天门市**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发票号码为0133****至0133****、0134****至0134****、0134****至0134****),票面总金额为2499824.78元,总税额为324977.22元,价税合计2824802元,**公司将收到的这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局进行了税款抵扣。

综上,被告人张伟红与申某甲、申某乙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7609179.40元,总税额为人民币1072874.6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伟红向垫江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张伟红已退违法所得9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虚开发票情况、抵扣明细表、各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周某某、袁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伟红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申某甲、申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伟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红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伟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伟红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伟红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伟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春

检察官助理 杨姝联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伟红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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