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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诈骗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张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绰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绰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绰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张伟到牙克石市绰河源镇,虚构自己是驾校校长,可以保证学员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先后收取被害人耿某某(5800元)、万某某(5600元)、马某某(5580元)、高某某(5600元)、杨某某(5600元)、彭某某(5600元)、李某某(5600元)、张某甲(5800元)、张某乙(5800元)、董某某(6000元)、金某甲(5600元)、王某甲(6000元)、王某乙(5800元)、金某乙(5800元)、梁某某(5800元)、李某某(6000元)、范某某(5800元)报名费共计人民币97780元,收取报名费后,张伟并没有给被害人办理全部考试事宜,将钱款挥霍,导致上述被害人均没有顺利参加考试取得驾驶证。

案发后,被告人张伟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德宝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伟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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