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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武乡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镇**村**号,暂住太原市小店区**里**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8年2月减刑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伟为无偿吸食毒品,多次以跑腿送货的方式帮助李某某(化名,身份不详)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区门口贩卖毒品,并通过李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微信昵称:**@)截图收取毒资。

1.张伟向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17日至28日期间,张伟帮助李某某向吸毒人员程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5次,约重2.5克,共收取毒资1940元。

2.张伟向石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13日至21日期间,张伟帮助李某某向吸毒人员石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4次,约重2克,共收取毒资1000元。

3.张伟向魏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的一天,张伟帮助李某某向吸毒人员魏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1次,约重0.5克,魏某某支付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账单截;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程某某、魏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伟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约为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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