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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贩卖毒品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伟,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6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2018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20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2020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2020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伟于2020年4月2日,在本溪市明山区程家B区61-2居民楼前以300元的价格向荆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8克、冰毒0.24克(经鉴定,未发现甲基苯丙胺成份)。案发后,被告人张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2.证人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7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贩卖毒品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伟贩卖冰毒事实部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伟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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