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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伟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于同月1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伟伙同方某某(已判决)商量贩卖毒品牟利,由被告人张伟负责提供毒品,由方某某负责寻找买家。同月7日,由被告人张伟提供毒品,由方某某找到买家“阿伟”并约定以45000元价格交易毒品。当日21时许,方超在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华侨饭店附近将毒品交给“阿伟”,并收取45000元毒资。经称量和鉴定,此次交易的毒品重497.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次日,由被告人张伟提供毒品,方某某与“阿伟”联系约定再次交易毒品,21时许,方某某来到温州市鹿城区华侨饭店附近,以4050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阿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3袋毒品疑似物和100颗毒品片剂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3袋毒品疑似物分别重171.68克、81.89克、172.2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0颗毒品片剂疑似物重8.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随后,公安机关来到被告人张伟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园*幢***室的住处,从现场的透明玻璃罐和透明塑料袋中查获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从被告人张伟住处查获的两处毒品疑似物共重18.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指纹比中通知单、身份证明、同案犯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阿伟”、“阿雅”、“阿俊”、谢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伟及同案犯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鹏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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