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园**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张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伟于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在本市江汉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5颗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和1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俗称“冰毒”)贩卖给了吸毒人员林某某和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又从张伟驾驶的车辆中查获20颗红色片剂和4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经称量和鉴定,上述红色片剂和白色晶体共重6.51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包装袋等物证的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公民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及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一鸣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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