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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传堂故意杀人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传堂,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沛县******号。被告人张传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传堂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1日,该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传堂与被害人欧某某于2014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为欧某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一事,二人渐生矛盾。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传堂发现欧某某手机中有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和亲密合照,二人矛盾激化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张传堂提出离婚。2019年6月15日午间,被告人张传堂在沛县**镇**街一杂货店内购买了两把不锈钢单刃刀。当日下午,被告人张传堂与欧某某在被告人张传堂父母劝解下,以被告人张传堂可随时查看欧某某手机为条件达成和解。当晚,被告人张传堂和欧某某回到其借住的沛县**镇**村王某某家房子内。2019年6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张传堂翻看欧某某手机并用该手机拨打电话,为此二人发生争吵至当日4时许,被告人张传堂持皮带在堂屋西间卧室床上猛勒欧某某颈部至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系被他人持一定宽度、质地柔软的带状物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传堂持其所购买的不锈钢单刃刀割腕自杀,后被送至医院治疗。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张传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作案用的皮带等物证;

2户籍信息、徐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传堂的供述和辩解;

5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毒化检验报告;

6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堂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寒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传堂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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