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张传树,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传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传树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三轮车在石柱县悦崃镇盗窃多家住户放置在屋外的铁质物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晚,张传树将被害人冉某某放置在石柱县悦崃镇**村**号的5块铁质栏板盗走;
2.2020年5月15日晚,张传树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石柱县悦崃镇悦崃村**汽车修理店门口的2个槽钢、1个铁板凳及杂铁等物品盗走;
3.2020年5月16日凌晨,张传树将被害人彭某某放置在石柱县悦崃镇**汽修门口的2个刹车鼓、2个押宝、2个盆角齿、3个钢骨及杂铁等物品盗走;
4.2020年5月16日凌晨,张传树将被害人谭某甲放在石柱县悦崃镇**路**营销中心后空院处的2台农耕机盗走;
5.2020年5月16日凌晨,张传树将被害人谭某乙放置在石柱县悦崃镇**路**号门口的1个农耕机抓骨、1个钢骨盗走;
6.2020年5月16日凌晨,张传树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石柱县悦崃镇**村**组自家门口的1个钢骨盗走;
7.2020年5月16日凌晨,张传树将石柱县悦崃镇悦来村石柳组大树岭公路旁的21块漏水板盗走。同日,张传树将盗窃的铁质物品卖给石柱县**镇“**废旧回收经营部”,共计获利288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传树被抓获归案。经石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张传树盗窃的铁质物品价值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确认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叶某某、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乙、谭某甲、胡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传树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传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传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传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传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传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彦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传树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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