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张传武,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成华区**居**栋**单元**号。2019年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锦官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传武盗窃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张传武窜至锦江区王家坝菜市场,尾随朱某某,扒窃其外衣包内的一部华为手机(华为mate9,鉴定价格为260元),后销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武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志平
检察官助理 谌洪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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