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刑诉〔2018〕595号
被告人张传高,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现租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里**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传高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传高在其租住的本区**街道**号的卧室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并容留任某某在其卧室内吸食。
2018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传高在上述租住屋卧室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并容留任某某在其卧室内吸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公安机关从上述租住屋卧室桌子抽屉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从卧室窗台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经称量,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冰毒)共重10.44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冰毒)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传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蔷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传高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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