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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伶波抢劫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伶波,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街道办事处朝阳**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伶波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5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日、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张伶波驾驶自己湘******的小车停至万城国际前坪,住宿于火车站旁汇丰小区1栋惜缘宾馆。被告人张伶波因欠信用卡的钱,要归还信用卡,产生了抢劫的想法。2019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伶波趁被害人朱某某搞卫生之机,持扳手击打被害人朱某某后脑壳一下,将被害人压倒在地,用手掐住被害人朱某某脖子不让其呼叫,被害人朱某某反抗时咬住了被告人张伶波的手指,被告人张伶波用力扯开被害人朱某某的嘴,造成被害人朱某某牙齿受伤。之后被害人朱某某由于害怕,将自己的金手镯交给被告人张伶波。被害人朱某某再次反抗时,被告人张伶波用电热烧水壶击打被害人朱某某头部,为了防止被害人朱某某再次反抗,用烧水壶的线绑住被害人的双手,后用丝巾蒙住被害人眼睛,威胁被害人不要报警,之后被告人张伶波用客厅的冰厢堵住房门后逃走。经物价鉴定被抢金手镯价值1005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伶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活动扳手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伶波的供述与辩解;6、物价鉴定、伤情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7、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侦查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伶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伶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伶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伶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伶波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伶波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6页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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