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张佃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滨海县**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6月2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21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佃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佃虎用其之前掌握的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周某某微信,窃得周某某微信余额内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张佃虎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登录设备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佃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佃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佃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佃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佃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丁 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佃虎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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