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四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作民(曾用名贵红),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贵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2日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祥,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2日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文祥,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路**号楼**室。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成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路**楼**室。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作民、张贵龙、李祥、李文祥、徐刚、王成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2日、同年5月17日退回河口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4月2日、6月17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作民、张贵龙、李祥、李文祥为获取非法利益,受罗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大理至丽江**路,并电话联系驾驶员躲避检查,使走私冻品能顺利运输到四川省销售牟利。期间,被告人徐刚、王成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受罗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分别驾驶皖******、皖******货车在**市“一寨两国”附近的中缅边境以及德宏州芒市一砖厂内装运走私冻品,途经大理至丽江**路,将冻品运至四川省**市。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刚、王成龙多次与被告人李祥电话联系获取查缉信息以躲避检查。经查,被告人张作民、李祥、张贵龙、李文祥在大理至丽江**路,帮助罗某某走私团伙拉运冻品32车(每车按28吨计算)共计896吨至四川省销售牟利;被告人徐刚驾驶车辆帮助罗某某走私团伙拉运冻品7车(每车按28吨计算)共计196吨至四川省销售牟利;被告人王成龙驾驶车辆帮助罗某某走私团伙拉运冻品5车(每车按28吨计算)共计140吨至四川省销售牟利。
2019年6月19日13时许,河口海关缉私局民警在丽江市**县**镇**村委**村抓获被告人李祥、张贵龙;同年7月24日8时许,在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李文祥;7月26日15时许,瑞丽海关缉私局民警在瑞丽市**停车场**房间抓获被告人徐刚、王成龙;同年8月30日,河口海关缉私局民警在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张作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罗某乙、王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4、相关电子记录数据;
5、被告人张作民、张贵龙、李祥、李文祥、徐刚、王成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贵龙、李祥、李文祥、徐刚、王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民、张贵龙、李祥、李文祥、徐刚、王成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运输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作民、张贵龙、李祥、李文祥、徐刚、王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龙、李祥、李文祥、王成龙、徐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贵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祥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文祥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成龙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徐刚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作民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贵龙取保候审居住于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38881****;被告人李祥取保候审居住于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32041****;被告人李文祥取保候审居住于丽江市永胜县**镇*8村委会**村1*号附1号,联系电话:1524096****;被告人徐刚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路**号楼**室,联系电话:1386653****;被告人王成龙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路**楼**室,联系电话:139096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三册、光盘6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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