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97号
被告人张佳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江**社区**庙**户,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佳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佳佳路经北仑区**街道**村被害人顾某某羊圈,采用老虎钳剪断羊圈门,用电瓶三轮车将被害人顾某某圈养的两只怀孕母羊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60元)。
被告人张佳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财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佳佳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佳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佳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佳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佳佳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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